(2015)广利州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春回申请执行广元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回,广元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金春回,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平,总经理。(2014)广民终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本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