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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丽萍与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萍,吴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吴丽萍。被告吴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萍诉被告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