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1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鞠某某,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