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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1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鞠某某,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