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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某容诉王某飞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容,王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冯某容,女,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传兴,系正安县土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飞,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冯某容诉被告王某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容承担。审判员  焦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