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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盖国峰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国峰,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01-4号申请执行人:盖国峰,男,回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来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亳仲裁字第230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B28#101的预售商品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