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倩与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倩,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12-1号申请执行人高倩,女,1990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谢彩玲,系该组组长。被申请人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权宜,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高倩与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玉蝉镇新民庄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案件款37075元,并承担诉讼费730元、执行费4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