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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龙怡生与万秀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怡生,万秀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龙怡生。被告万秀子。原告龙怡生与被告万秀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慧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怡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秀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怡生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万秀子向其借款13000元,2014年10月25日又向其借款14000元,总计27000元。被告2014年10月25日出具一张借款27000元的借条,注明2014年3月27日的借条作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借款,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秀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万秀子向原告龙怡生借款13000元,2014年10月25日又向其借款14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龙怡生现金27000元”,并注明“以前借条作废,以本张为准”。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秀子向原告龙怡生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原告龙怡生与被告万秀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秀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龙怡生借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万秀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尹慧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