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光、施丽丽与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光,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丽丽,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栗广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栗广龄,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6021963********。委托代理人:王宗华。第三人:徐健,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中师,教师,住安徽省合���市庐阳区。第三人:郑洁琼,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郑龙,涡阳县工商局公务员。原告刘光、施丽丽诉被告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栗广龄、徐健、郑洁琼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刘光、施丽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施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施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光、施丽丽负担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