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张某某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贾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贾刚刚,男,系原告贾某某之父。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贾某某张某某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