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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海江与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徐群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江,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徐群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刘海江,男,汉族,农民,生于1953年8月18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负责人:徐相儒,系该组组长。被告徐群儒,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江诉被告陕县观音堂镇界岩村武家坟村民组、徐群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江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海江负担。审 判 员 李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