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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接娣与刘海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接娣,刘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727号申请执行人赵接娣,女,1981年8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81********,住泰兴市河失镇河头居委河头**组*号。被执行人刘海中,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7********,住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2区**栋***室。申请执行人赵接娣与被执行人刘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2区13栋504室的房屋已经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未查询到其他房产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经抵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