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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恢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玉珍申请执行苏庆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金玉珍被执行人:苏庆民(又名苏寿华)申请执行人金玉珍与被执行人苏庆民离婚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泾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被执行人苏庆民应于2013年8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金玉珍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苏庆民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玉珍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委托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因故退回执行委托。现申请执行人金玉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庆民有银行存款。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庆民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