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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廖正琼、张骏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正琼,张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2-2号公诉机关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廖正琼,女,生于1982年6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什邡市,现服刑。被执行人:张骏,男,生于1985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什邡市,现服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正琼、张骏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德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没收廖正琼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骏罚金二万元。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廖正琼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款356200元,并依法通过房产、国土和车管等部门查证,已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组证明,被执行人廖正琼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骏亦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2)德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没收廖正琼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二、终结对本院(2012)德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对张骏罚金二万元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  红  兵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