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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曹连涛与魏茂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涛,魏茂春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79-2号原告:曹连涛。委托代理人:张雯,淄博佳和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魏茂春,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玄武东街馨园小区1号楼3单元502号。委托代理人:郑轶,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涛与被告魏茂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魏茂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涉案ZL20103016552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理应被宣告无效,且其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03016552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冯海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