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秀璧与田发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璧,田发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42-2号申请执行人:魏秀璧。被执行人:田发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发承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魏秀璧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秀璧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发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