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马金兵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77号移送部门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金兵,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黄渠桥镇永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金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金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金兵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元(其中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