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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村民委员会、闫斌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村民委员会,闫德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胡志忍,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胡志让,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宏权,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斌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闫德林,男,1946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闫斌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大王镇凿齿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讲和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