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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金山、解秋华与王祥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解秋华,王祥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王金山,男,汉族,1937年5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原告解秋华,女,汉族,1938年8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孔罗根,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和,男,汉族,成年人,住镇江市丹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解秋华诉被告王祥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山、解秋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祥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解秋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解秋华撤回对被告王祥和的起诉。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