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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登巧与沈兴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登巧,沈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许登巧。被执行人沈兴木。申请执行人许登巧与被执行人沈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兴木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砖款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兴木住所地在浙江省上虞市东关街道前村董家岸头015号,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已委托该院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