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梦梦与潘跃坤、潘保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梦,潘跃坤,潘保章,张连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84号原告:张梦梦,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马静。被告:潘跃坤,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保章,男,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张连国,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梦诉被告潘跃坤、潘保章、张连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免交。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