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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邓某某,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小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小伍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