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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法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法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811号罪犯张法祥,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法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2011年12月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法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法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84.4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法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法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