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项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伟诉被告龚某霞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伟,龚某霞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刘某伟,男,汉族,1983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被告龚某霞,女,汉族,1984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伟诉被告龚某霞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伟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