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伟诉被告龚某霞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伟,龚某霞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刘某伟,男,汉族,1983年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被告龚某霞,女,汉族,1984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伟诉被告龚某霞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伟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