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黄某,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17-1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被告黄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黄某、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黄某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东四里X号X栋X单元X号房(查封标的以1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某、黄某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东四里X号X栋X单元X号房(查封标的以10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新民路X号永嘉大厦X栋X层X号房。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