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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与龙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龙光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储照云,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龙光福,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光福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存款总计10509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光福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存款总计10509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