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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思澎与宫玉峰、贾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思澎,宫玉峰,贾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朱思澎。被执行人宫玉峰。被执行人贾海玲。朱思澎与宫玉峰、贾海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宫玉峰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1#万大商厦南楼114铺(房权证沧市字第××号、面积50.86平方米)和位于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欣欣家园5#楼4单302(房权证沧市字第××号、面积113.45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朱思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庆审判员  史凤波审判员  吴国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