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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四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柳某某,柳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36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柳某某。被告柳某甲,系被告柳某某姐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柳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及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甲经依法传票传唤,于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姐弟关系,2011年农历12月份我与被告柳某甲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从2012年2月份开始,被告家通过媒人柳某乙陆续向我索要彩礼及财物折价款共计127000元,约定原告与被告柳某甲于2012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婚礼,后被告柳某甲悔婚。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折价款,起初被告同意返还,后来被告父亲去世,被告柳某某便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要求二被告返还我彩礼及财物折价款共计1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柳某某辩称:我和柳某甲是姐弟关系,2011年农历12月份我姐姐柳某甲和原告孙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所说通过媒人柳某乙给的彩礼等事情我不清楚,关于柳某甲悔婚的事情我也不清楚。后原告多次来我家要求返还彩礼,因我没有见到原告所说的彩礼,所以我没有返还。我只同意返还我知道的2500元,其他的我不知道,我不同意返还。被告柳某甲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柳某甲与被告柳某某系姐弟关系,2011年农历11月22日,经柳某乙介绍,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柳某甲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孙某某托柳某乙送给被告家彩礼40500元。因被告柳某甲和原告孙某某建立恋爱关系时离婚,需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2012年7月份,原告孙某某给被告柳某甲300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约定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柳某甲于2012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婚礼,后被告柳某甲悔婚。原告多次到被告家要求返还彩礼。起初被告同意返还,后二被告父亲柳某丙于2012年农历4月25日去世,二被告便以种种理由推诿,未返还原告孙某某彩礼。另查明,二被告父亲柳某丙于2012年农历4月25日去世,去世后遗产全部由被告柳某某继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柳某甲订立婚约后,被告柳某甲与父亲柳某丙违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收受了原告彩礼款70500元。原告与被告柳某甲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将所收的彩礼款退还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的诉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父亲柳某丙去世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柳某某继承,被告柳某某应从所继承的遗产中现行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某甲与被告柳某某共同返还原告孙某某彩礼款70500元。以上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柳某甲与被告柳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金平审 判 员  李兴伟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