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邹晓光与何金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光,何金良,李秀丽,那巍巍,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邹晓光。被执行人何金良。被执行人李秀丽。被执行人那巍巍。被执行人王学。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