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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志高与张艳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高,张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高,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艳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志高申请执行张艳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志高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艳梅所有的位于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的楼房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艳梅所有的位于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的楼房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