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俭与陆维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俭,陆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石俭,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陆维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35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陆维军银行存款70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