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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俭与陆维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俭,陆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石俭,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陆维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435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陆维军银行存款70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