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先春与彭美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先春,彭美林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166号申请人吉先春,女,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彭美林,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吉先春与被申请人彭美林因共有物分割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彭美林44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先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美林440000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张加容所有的位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号)。申请人吉先春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