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向紫懿与陈历抄、陈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紫懿,陈历抄,陈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向紫懿。法定代理人朱柳常。被告陈历抄。法定代理人陈远松。被告陈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紫懿诉被告陈历抄、陈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紫懿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紫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紫懿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人民陪审员 李玉丽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