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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屠某某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屠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屠某某在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