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曲晓娜与李训安、苏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娜,李训安,苏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曲晓娜。被告:李训安。被告:苏会。本院审理原告曲晓娜诉被告李训安、被告苏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晓娜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