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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曲晓娜与李训安、苏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娜,李训安,苏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曲晓娜。被告:李训安。被告:苏会。本院审理原告曲晓娜诉被告李训安、被告苏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晓娜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