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5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济宁顺达航运有限公司、陈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公司,陈某甲,石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75号原告马某。被告某公司。被告陈某甲。被告石某。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某公司、陈某甲、石某、陈某乙、陈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陈某甲、石某、陈某乙、陈某丙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其妻杨晓荣以位于阜桥辖区明珠花园小区房屋一套(证号:济中房权证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妻杨晓荣位于阜桥辖区明珠花园小区房屋一套(证号:济中房权证济字第××号),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晓荣位于阜桥辖区明珠花园小区房屋一套(证号:济中房权证济字第××号)。二、冻结被告某公司、陈某甲、石某、陈某乙、陈某丙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武忠平人民陪审员  朱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