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辖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彩云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云,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602号原告韩彩云,女,汉族,住即墨市丰城镇任家丰城***号。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15号办公楼201室。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本院受理原告韩彩云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