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泰州市马庄运输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马庄运输有限公司,陈海峰,陈怀建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马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三垛村。法定代表人吴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峰。原审第三人陈怀建。上诉人泰州市马庄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峰、原审第三人陈怀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泰州市马庄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宵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