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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公司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取被执行人已被扣留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水利电业公司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革审判员 秦先忠审判员 张一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岳少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