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巴秋格诉被告郑新东、胡艳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秋格,郑新东,胡艳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7号原告巴秋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洁,女,汉族。被告郑新东,男。被告胡艳霞,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胡王合村*组。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晓强,该公司员工。原告巴秋格诉被告郑新东、胡艳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秋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秋格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宗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