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海民与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民,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魏海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智奇,该社理事会主任。原告魏海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1977年至1989年在魏寨供销合作社工作,因国家改革开放体制变革,被迫离开单位下岗。现到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力,生活困难无人管。我们供销社老副业工从2006年126号文件下发后就向原单位申请按照126号文件办理退休事宜,但被告不参照该文件办理,我们连续上访9年毫无结果,故请求判决被告按照陕社函(2006)126号文件精神向社保部门寄交自己退休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魏海民系原长安县魏寨供销社副业工。1989年在商业体制改革时离岗,离岗时间长达20余年,现请求被告依据陕社保函(2006)126号文件精神向社保部门寄交自己退休相关手续,因该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之前,根据法无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本案原告诉请的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其是否符合陕社保函(2006)126号文件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审定,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民事法律基本原则,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海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