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良池与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良池,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良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陈良洲,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红岭中路****号国际信托大厦1201-1206、1209A、1209B。负责人李磊,主任。委托代理人易阳,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萍,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良池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陈良池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被上诉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良池自愿申请撤回反诉、被上诉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陈良池撤回反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上诉人陈良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5.5元,由上诉人陈良池负担,多收的2375.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 伟 宏审 判 员 赵 钟代理审判员 谢 冰 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