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贺会弟、熊寿珍申请宣告贺吉伟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会弟,熊寿珍,贺吉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简阳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贺会弟,男,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熊寿珍,女,193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陈东,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吉伟,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贺会弟、熊寿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贺吉伟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8月7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贺吉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贺吉伟仍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刚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贺会弟、熊寿珍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贺吉伟的父母,贺吉伟于1983顶替父亲在四川橡胶厂上班,1986年7月,贺吉伟在四川橡胶厂上班期间失踪,经申请人及亲朋好友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贺吉伟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贺会弟、熊寿珍系被申请人贺吉伟的父母。贺吉伟于1986年7月在四川橡胶厂上班期间失踪,经申请人及亲朋好友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8年。本院受理申请人贺会弟、熊寿珍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贺吉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贺吉伟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简阳市养马镇海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简阳市养马镇派出所证明,资阳市乐至县东山镇义学村村民委员会、乐至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证明,四川橡胶厂文件(川橡厂发(1993)044号),四川橡胶厂劳动工资科出具的说明(1989年5月18日),本院调查海大集团公司职工陈邦才、钟文方的笔录及证人喻盛卓、梁顺古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贺吉伟于1986年7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29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届满,仍未出现,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人贺会弟、熊寿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贺吉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贺吉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