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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魏伟与陈晟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魏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贾留杰,系原告丈夫。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1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与被告陈晟龙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伟自愿撤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伟撤回对被告陈晟龙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伟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