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传忠、刘长富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忠,刘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李传忠,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办事处马少野村395号。委托代理人昌洪伟,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长富,1969年7月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荣来,潍坊奎文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传忠与申请人刘长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安丘市郚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7月2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长富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传忠工资款4000元,余款李传忠自愿放弃。二、若申请人刘长富未按期完全履行,申请人李传忠可按总额51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双方申请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传忠与申请人刘长富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负有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如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申请人可以凭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