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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玉清与张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清,张宝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尹玉清。被执行人:张宝栋。申请执行人尹玉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宝栋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