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春宇与韩国辉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宇,韩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宇,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义东,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国辉,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韩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国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国辉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时间为12个月。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