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睿与被上诉人方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睿,方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睿,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厚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昉,男,1970年7月2日生。上诉人陈睿因与被上诉人方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睿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陈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