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诉江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江颖,李杏珠,周金生,陶勇军,上海金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杏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勇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砼物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砼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宇,被上诉人江颖及其与李杏珠、周金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惠荣,被上诉人陶勇军、上海金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赛机电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其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日,陶勇军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军发生相撞,造成周某军当场被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陶勇军负事故全责。原审法院另查明,江颖、李杏珠、周金生(以下简称江颖等三人)分别系陶勇军的女儿和父母,李杏珠、周金生共生育子女三人。肇事车辆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长治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天砼物流公司已预付丧葬费50,000元,补偿死者周某军整容费150,000元(理赔款之外);陶勇军补偿江颖等三人50,000元后取得了谅解。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造成周某军死亡的损失先由人寿保险长治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人寿保险长治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10%免赔率后承担,仍有不足的由天砼物流公司赔偿。原审法院审核了江颖等三人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天砼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颖等三人67,266.40元;2、人寿保险长治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江颖等三人1,085,397.60元;3、驳回江颖等三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30元,由江颖等三人负担43元、天砼物流公司负担7,587元。原审判决后,天砼物流公司上诉诉称,150,000元系预付给周某军家属的,应在最终确认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原审法院认定为整容费错误,要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颖等三人辩称,收条上写明150,000元款项性质系整容费,事故导致受害人上半身全部毁损,故原审法院认定无误,要求维持。被上诉人陶勇军、金赛机电公司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被上诉人人寿保险长治支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天砼物流公司支付的150,000元是否应在赔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的争议,原审法院对诉争收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说理后作出该笔款项是整容费的认定,本院对分析的理由和结果皆予以认同。依惯例,上诉人有要求被上诉人在所涂改之处签字确认或是重新出具收据的权利,但上诉人皆予以放弃,而是在一、二审时才提出此笔款项系垫付款的意见。鉴于上诉人之意见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诉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