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张敢平,马斌,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被执行人张敢平。被执行人马斌,被执行人陈秀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敢平、马斌、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负担受理费555元,申请费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