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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旺、林阿钉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旺,林阿钉,王正干,徐美丽,吴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明形。被执行人张志旺。被执行人林阿钉。被执行人王正干。被执行人徐美丽。被执行人吴高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志旺、林阿钉、王正干、徐美丽、吴高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042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15幢××号房产(房产证号:00××63)系被执行人张志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志旺所有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15幢××号房产(房产证号:00××63)。二、现被执行人张志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